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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自配溶液酸洗产品 我县一男子对环境造成污染获刑

发布日期:2023-12-08 来源:实验室洗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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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污染自然环境案件进行宣判,张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12万元。

  今年43岁的张某是我县龙溪镇人,早年与妻子离婚后就一个人带着孩子生活,家中母亲身体不好需要照顾,张某微薄的收入根本不足以支撑整个家庭的生活。

  去年8月,为了多赚些钱,张某在自己家中弄了个加工点,进行酸洗加工。在购买酸洗所需的原料和设备后,张某既当老板又当小工,就干了起来。

  由于手下没有员工帮忙,张某就自己骑着辆三轮车到别人的工厂里拉回铜产品做加工。在未获环保审批的情况下,张某用自行配比出的酸洗液进行非法酸洗,明知酸洗废液中含有重金属,他依旧将未处理的废液倾倒在加工点的地上,使得废液通过地下排污管排放到外环境。

  今年6月20日,张某一个人在加工处捣弄酸洗液时被环保部门当场查获。经抽样检测,张某的非法酸洗加工点槽内废水及地面跑、冒、滴、漏渗漏液中的六价铬、铜等均超标三倍以上。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法制观念淡薄,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其行为已构成污染自然环境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很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虽然张某的境遇值得同情,但是为自己私利置生态环境不顾显然是错误的,张某最终为自己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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