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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货到未付款货款单价添加×元”的约好是否归于违约金条款

发布日期:2024-04-07 来源:实验室洗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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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被告签定的《钢材购销合同》中约好,货到后付款,如未付,则从当日起每天每吨加收3.5元核算,直至付清停止。原《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民法典第585条)规则,当事人能够约好一方违约时应该根据违约状况向对方付出必定数额的违约金,也能够约好因违约发生的丢失赔偿额的核算方法。根据以上内容,“每日每吨加收××元”的约好应属两边对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对违约发生的丢失赔偿额核算方法的约好。当事人一方虽以为该条款归于附条件的对钢材结算价格的改变,但并不否定该条款具有担保债款实行、补偿守约方丢失的功用,故原审确定属违约金条款并无不当。//

  再审恳求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秦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石家街甲字6号中企钢贸城东排131号。

  被恳求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1号。

  一审被告:李学东,女,汉族,1971年9月30日出世,系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再审恳求人陕西秦南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南商贸公司)因与被恳求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航务公司)及一审被告李学东生意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陕民终1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恳求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检查,现已检查完结。

  秦南商贸公司恳求再审称,(一)原审将每日每吨加收3.5元的约好确定为违约金条款没有现实和法律根据。两边签定的《钢材购销合同》并未约好违约金,该合同第十条是对结算方法及期限的约好,每日每吨加收3.5元是归于附条件的对钢材结算价格的改变,并非违约金条款。(二)原审确定每日每吨加收3.5元过火高于秦南商贸公司的实践丢失并按照年利率6%对违约金予以调整,没有现实和法律根据。(三)二审在未指出一审确定现实差错和适用法律差错的状况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七十条榜首款第二项规则对一审改判,属适用法律差错。秦南商贸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则,恳求再审。

  本院经检查以为,(一)关于“每日每吨加收3.5元”的性质是否属违约金、应否对其做调整的问题。经查,秦南商贸公司与中交航务公司签定的《钢材购销合同》第十条结算方法及期限(2)约好,“货到工地后付款,如未付,则从当日起每天每吨加收3.5元核算,直至付清停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榜首百一十四条榜首款规则,当事人能够约好一方违约时应该根据违约状况向对方付出必定数额的违约金,也能够约好因违约发生的丢失赔偿额的核算方法。根据以上内容,“每日每吨加收3.5元”的约好应属两边对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对违约发生的丢失赔偿额核算方法的约好。秦南商贸公司虽以为该条款归于附条件的对钢材结算价格的改变,但并不否定该条款具有担保债款实行、补偿守约方丢失的功用,原审确定该条款属违约金条款并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十九条规则,当事人建议约好的违约金过高恳求予以恰当削减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践丢失为根底,统筹合同的实行状况、当事人的差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归纳要素,根据公正准则和诚笃信用准则予以衡量,并作出判决。结合本案,秦南商贸公司并未供给对应根据证明其实践丢失,原审根据公正准则和诚笃信用准则,确定秦南商贸公司的实践丢失与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丢失适当,并据此对2016年2月之后的违约金数额予以调整,即以欠款总额为基数按年利率6%核算,有现实和法律根据。

  (二)关于二审适用法律的问题。经查,二审在对一检查明的根本现实进行承认的根底上,另据二审期间查明的秦南商贸公司与中交航务公司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月份、2月份的对账成果及相关现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七十条第二项的规则,对一审确定的垫资费数额及税金扣减部分进行纠正,依法有据,不存在适用法律差错的问题。

  综上,秦南商贸公司的再审恳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则的景象。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榜首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说》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则,裁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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